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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银海区二宝餐饮店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被警告

2023.09.14网友投稿我要提问我要投稿

2月9日,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市银海区二宝餐饮店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被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当事人:北海市银海区二宝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503MA7LENE53

住所(住址):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和平村委大老虎村6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朝发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2年1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北海市银海区二宝餐饮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在位于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和平村委大老虎村66号的北海市银海区二宝餐饮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张朝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5.北海市海城区xx米铺《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黄xx《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6.现场照片3张。

本局于2023年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市监罚告银〔2023〕24号),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对其违法行为的查处,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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