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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答复:采购过期食品,能否免于处罚?

2023.09.14网友投稿我要提问我要投稿

经查验无法得知采购的食品已超期,能否免于处罚

留言日期:2022-11-20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食品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提供检验报告,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无法得知所采购的食品为超期食品,能否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不属于第一百三十六条描述的情形,不能免于处罚。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2-11-23

法律适用的请示 留言日期:2022-10-26

执法人员查办抽检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被抽检的芹菜的噻虫胺不符合GB2763-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不判定为不合格,针对此种情形,应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办法》?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22-11-01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禁止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第五十条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卤肉添加亚硝酸盐不超,标违法吗?

熟食餐饮业卤肉添加亚硝酸盐不超标违法吗 留言日期:2022-10-29

餐饮户使用亚硝酸盐,但卤肉是合格的,亚硝酸盐含量实测值≤30mg/kg,该餐饮店是否违法?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时间:2022-11-01

答复:按照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卫生部和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发布的2012年第10号公告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决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自公告之日起施行。餐饮户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餐饮户销售自制食品检出亚硝酸盐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一款第三项“(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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