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公众号执法专栏——“E案E说”栏目中,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及全市各区支队通过讲述本市环境违法的典型案件,说明违法环节和守法要点,大力宣贯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企业遵纪守法指明方向。
执法人员:
“总觉得附近有些油烟味和餐饮异味啊!我们去看看怎么回事儿吧。”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附近的某餐饮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该公司位于商务楼内,主要从事产生油烟气的餐饮服务业经营活动,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已完成环评备案。
执法人员走进作业现场,实地查看餐饮加工情况。
餐饮公司:
“我公司已按法律法规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你们可以查验核实。”
执法人员1:
“确实你公司已配备油烟净化设施。食品生产加工时,请确保正常使用该设施,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执法人员2:
“有油烟净化设施,怎么附近还是有些若隐若现的油烟味儿?请带我们看看你公司的油烟排放口。”
餐饮公司:
“这是我公司的油烟排放口。”
执法人员:
“排放口距离地面很近,大概只有0.5米,既不符合《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的规定,也不符合环评备案的内容吧。”
餐饮公司:
“啊!我公司未注意到这个问题。之前我公司在大楼楼顶设置油烟排放口,由于噪声等原因,更换了位置。现在马上改回来!”
(整改前)
(整改后)
行政处罚
本案中,该餐饮公司未按规定设置油烟排放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7万元整的决定。
法律微讲
● 餐饮油烟和异味问题直接关乎老百姓的切身感受。从事产生油烟气的餐饮单位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实做到:
✔ 及时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 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
✔ 油烟排放口的设置要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或《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DGJ 08-110-2004)的要求
✔ 开展自查自纠,防止环境隐患或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第一百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END
供稿: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蔡颖慧
编辑:张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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